忻州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非师范专业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与忻州师范学院或教学系(院)签订合作协议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供非师范专业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公司等。
第二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遵循“校地共建、合理布局、相对稳定、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
(二)具备学生专业实习、实务调研、实务观摩、专业技能训练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条件和平台,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三)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业务指导团队。
(四)具备满足学生学习、生活需求的场所与设施,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等。
第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
(一)校级实习基地由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公司等协商共同建立,由学校与基地签订共建协议。系(院)级基地可根据专业建设需要,由相关系(院)向学校提出拟建实习基地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共同建立,由系(院)与基地签订共建协议。
(二)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实习支教管理部、系(院)、基地单位各执一份。
第六条 实习基地共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习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
(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和岗前培训;并以实习基地为平台,在人才培训、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基地单位给予支持。
(三)学校或系(院)优先选聘实习基地的优秀业务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实践教学或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到实习基地挂职锻炼。
(四)实习基地要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业务骨干担任实习指导老师,并为实习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学校或系(院)要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和实习基地的实际情况,与基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共同组织、实施实习任务,积极探索实习实践新模式,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六)在基地实习期间,学校或系(院)和实习基地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确保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
第三章 实习基地管理
第七条 各系(院)要将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基地开展实践活动。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鼓励相关教学系(院)依法合规地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第九条 实习支教管理部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基地建设及实习实践事宜,不定期检查实习实践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评估实习实践工作,对在实习实践和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保证实习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要求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