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非师范类专业实习(以下简称专业实习)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专业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非师范类专业学生到有关单位进行的综合性专业性实践活动。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和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通过实习,使学生更加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会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增强社会活动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受到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增强对专业工作的适应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了解当前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加深对所学专业的规律、特点、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认识,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专业学科的任务和要求,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通过实习,全面检验我校非师范类专业的教育教学质量,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具体工作内容由各教学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专业特点自行确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实习支教管理部是专业实习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全校专业实习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实习工作由各系组织实施。实习支教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组织专业实习管理等制度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各相关系构建专业实习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校专业实习的总体管理指导与督促检查。
(三)负责协同和组织相关系、部门做好专业实习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各相关系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负责对全校专业实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为全校进行专业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伤害和意外保险,发放交通补助。
(六)负责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管理经费的核发。
(七)负责了解、掌握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情况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八)负责完成专业实习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系成立专业实习工作小组,由系主任、书记担任组长,系教学副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指导教师、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本系的专业实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实习安全工作预案,负责本系专业实习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实习基地的遴选、协调和建设工作,及时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联系,安排落实专业实习岗位。
(四)选派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严格的管理考核。
(五)组织实习学生学习有关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培训动员工作。
(六)组织本系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巡回指导工作小组,经常性地检查指导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做好与实习基地的沟通、建设等工作。
(七)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专业实习各项成绩评价参考标准,按要求评定学生专业实习成绩,并审核鉴定。
(八)深入挖掘实习过程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例,组织本系专业实习人员进行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三章 流程与管理
第六条 专业实习工作流程
(一)各教学系一般在期末启动下学期的专业实习工作。
(二)各教学系联系实习基地,落实学生实习岗位,安排确定汇总后报实习支教管理部备案。
(三)各教学系组织召开专业实习动员大会。
(四)组织召开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见面培训会。
(五)下学期开学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开展专业实习工作。
第七条 专业实习工作管理与实施要求
(一)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原则上本科生安排在第五或第六学期进行专业实习,时间为一个学期。
(二)专业实习具体工作主要由各教学系负责。
(三)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专业实习原则上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进行。
(四)专业实习点的遴选应遵循“学生中心、服务教学、就近就便、校地共建、合理布局、相对稳定、资源共享”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
(五)专业实习的系要与接收单位签订非师范专业实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八条 专业实习学生指导工作实行“双导师”制,即由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指派的实习导师共同来对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实训指导。双方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沟通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实践育人水平。
第九条 校内指导教师选任条件及工作职责
(一)校内指导教师采取兼职形式。
(二)校内指导教师的选任与要求:
1.各教学系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实习指导工作。
2.按照每50名学生派一名指导教师的比例进行选任。
(三) 校内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召开所指导实习学生的见面培训会,做好学生的实习岗前培训。
2.做好与实习单位衔接、学生食宿安排和交通等实习准备工作。
3.了解实习生的业务和思想情况,指导实习生学习有关材料,钻研与实习内容有关的专业知识;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教育实习生严格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4.指导实习学生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实习生总结经验、培养能力、提高实习质量。
5.校内指导教师赴实习点现场指导学生每学期不少于三次,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多媒体手段对实习学生进行线上指导。
6.实习结束时,校内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总结,并协同实习单位和实习导师,对每个学生的专业实习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实习成绩。
第五章 专业实习学生
第十条 非师范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实习,对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要求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纪律、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搞特殊化。
(二)专业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若遇特殊情况请假,须有正当充分理由和书面申请,经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所在实习单位批准,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负责人共同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负责人共同批准。
(三)专业实习期间,请病假者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因事需休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习期间确保安全。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防止发生人身侵害、工作事故;要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规定,未经批准,实习学生一律不准离开所在实习单位单独活动,不准单独在外住宿。不得酗酒、赌博、吵架、打架、下河塘游泳,不得进行与实习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五)尊重实习单位领导,虚心接受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导师的指导。要珍惜专业实习机会,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完成专业实习任务。未经批准不参加专业实习者,专业实习成绩以零分记。
(六)按实习单位的要求保守秘密。
(七)实习学生违反上述规定者,可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停止实习、遣返回校,其实习成绩为零分记。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前填写“忻州师范学院专业实习成绩登记表”,专业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共同评定。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分五个等级:优秀(89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成绩不达60分者,视为不合格,不记学分;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记相应学分。指导教师要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实习成绩,并评选出30%的优秀专业实习学生。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习成绩以不合格记:
(一)请假累计时间达整个实习核定总时间的四分之一或以上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实习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实习经费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为专业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业实习学生的交通补助,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奖励性绩效,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巡视人员的差旅费等。
(一)学校为每位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在进点实习之前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学校为每位参加专业实习的学生发放交通补助。其标准为:在忻州市内实习每生每学期150元,在忻州市外山西省内实习每生每学期180元,在山西省外实习每生每学期240元。
(三)按照《忻州师范学院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从2020年1月1日起试行)的有关规定,非师范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学生工作量参照兼职辅导员辅导学生超工作量绩效标准发放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四)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和出勤补贴参照学校差旅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师范学院非师范专业岗位实习工作管理办法》(院政字〔2014〕8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