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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院政〔2024〕98 号)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16日 09:41发布者:

              忻州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师范类专业改革发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基地的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践基地是指与忻州师范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供师范生参加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毕业设计(论文)、专业技能训练等教育实践活动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

第二章 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第三条 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应遵循校地共建、合理布局、相对稳定、资源共享的原则,实习生数与教育实践基地数比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践教学体系完整,具备学生实践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并具有实践教学所需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等条件,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现代教育理念,有较强的教育改革意识和较高的教育管理水平。学校具有优良的校风,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具有优秀、稳定的师资团队,教学教研氛围浓厚。

第五条 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程序

(一)教育实践基地由学校与地方教育管理部门或能满足师范生教育实践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协商共同建立。

(二)学校要对满足条件的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

(三)教育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教育实践基地协议书一式六份教育实践基地协议书签订后,教育实践基地可悬挂忻州师范学院教育实践基地牌匾。

第六条 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双方的职责

(一)教育实践基地共建双方实行双导师模式,坚持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

(二)基地单位应选派思想好、业务精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多年来从事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教育实习指导老师,并为实习生提供办公、食宿等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和基地单位的实际情况,基地单位要配合学校或系(院)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实习计划,共同组织、实施教育实习任务,积极探索教育实习新模式,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在教育实践期间,基地单位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确保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

(五)学校负责其派出的实习支教学生在到教育实践基地正式上岗前修完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等相关课程,并在校内试讲合格。

(六)学校负责选派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对派出的实习支教学生的工作、安全、生活等进行巡回检查、管理、指导。

(七)学校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或教育实践基地可优先选聘教育实践基地的优秀业务人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实践教学或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同时学校可积极选派优秀高校教师到教育实践基地挂职锻炼。

第三章 教育实践基地管理

第七条 教育实践基地采取校、系两级管理。校级基地由实习支教管理部统筹管理,相关系(院)协助。

第八条 各系(院)要将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育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制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托基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教育实践基地应将实习支教经费列入各自的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确保实习支教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实习支教管理部是学校主管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基地建设及教育实践事宜,不定期检查教育实践情况和基地建设情况,评估教育实践工作,对在教育实践和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保证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要求予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